学校首页 收藏本页 联系我们
 首页  学院概况  师资队伍  学科建设  人才培养  科学研究  党建工作  学生工作  校友园地  分析测试中心  就业栏目 
  学院新闻  
百年之际抗击疫情,寝室打扫工作正...
科学防控,一起抗疫,防疫知识竞赛
化院春晖团队开展清雪活动
甘当绿叶拖红花 倾心丹心育桃李---...
学雷锋,清洁在行动
春光灿烂,返校“友”你更精彩
  通知公告  
   
   
   
网站建设规章制度测试2
网站建设规章制度测试1
   
 
网站建成文件下载测试2
网站建成文件下载测试1
 
当前位置: 首页>>学生工作>>学生工作>>正文
 
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
2014-10-13     (点击: )

牡丹江师范学院

学生奖励办法

 

 

第一章  学生奖励范围、荣誉称号与资格

 

第一条 学院对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科技创造、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集体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第二条 学生奖励荣誉称号为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毕业生、先进班集体、优良学风班、专业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奖学金、国家奖学金、省贫困学生奖学金。

第三条 凡在籍的全日制本、专科学生有资格受到奖励。

 

第二章  学生奖励基本条件

 

第四条 学生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(一)努力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,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;

(二)热爱党、热爱祖国、热爱社会主义、热爱人民、热爱劳动。愿意为同学服务,爱护公共财物,尊敬师长,诚实守信、关心集体,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;

(三)勤奋学习,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、基本知识、基本技能。完成学习任务,积极参加学术、科研和实践活动,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,学习成绩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;

(四)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,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,维护学院安定团结的局面;

(五)积极参加社会实践、公益劳动、军事训练、文体活动,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;

(六)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,身心健康。

第五条 学生先进集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(一)班级学生思想积极上进,热爱党、热爱祖国、热爱社会主义、热爱人民、热爱劳动,拥护四项基本原则,政治理论学习空气浓厚。班级学生关心国家大事,大部分学生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修养,班级整体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较高;

(二)班级学生团结友爱,互相帮助,人际关系和谐,诚实守信,文明礼貌,尊敬师长,爱护公物,讲究卫生,遵守社会公德;

(三)班级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,认真执行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组织纪律和法制观念较强,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;

(四)班级经常开展有益身心健康和综合能力提高的课外活动,积极参加院、系组织的集体活动,活动出勤率高,活动效果好。

(五)班级学生专业思想稳定,学风严谨,学习目的明确,学习态度端正,学习风气浓厚;

(六)班委会、团支部组织和制度健全,工作协调,团结合作,积极开展各项工作,工作效果好。学生干部以身作则,模范作用发挥好;

(七)班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经常开展集体性体育活动,身体健康。

 

第三章  学生不予奖励条件

 

第六条 学年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不具备先进个人奖励资格:

(一)保留入学资格者;

(二)休学或保留学籍者;

(三)留级重读者;

(四)有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;

(五)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;

(六)病、事假累计超过两周者;

(七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,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和学院通报批评与纪律处分者。

第七条 学年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班级,不具备学生先进集体奖励资格:

(一)班级学生有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;

(二)班级学生有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行为的;

(三)班级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行为,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和学院通报批评与纪律处分的;

(四)班级因教育管理不当,学生发生突发事件、重大事件和意外事故的。

 

第四章  学生先进个人评选

 

第一节  三好学生评选

 

  第八条 三好学生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,应符合下列标准:

(一)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,单科考试课程成绩70分以上,考查课程及格,没有补考课程;

(二)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成绩80分以上。

第九条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各系参评学生总数的5%。

 

第二节 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

 

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,应符合下列标准:

(一)学年考核课程成绩在班级前50%,学年单科考试课程成绩60分以上,考查课程及格,没有补考课程;

(二)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成绩60分以上。

第十一条 各系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系学生干部总数的3%。

第十二条 学生总会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的5%。

 

第三节  优秀毕业生评选  

 

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,应符合下列标准:

(一)毕业实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优秀;

(二)在校期间一次以上荣获省或院“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团员、优秀团干部、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;

(三)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各系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%。

 

第五章  学生先进集体评选

 

第一节  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

 

第十四条 学生先进班集体在具备第五条规定的7项基本条件后,应符合下列标准:

(一)班级学生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,各科考试课程成绩无不及格,考查课程成绩及格;

(二)班级学生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成绩及格率达到80%;

(三)班级学生所居住寝室的文明寝室率达到70%,没有不合格寝室。

第十五条 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各系学生班级总数的3%。

 

第二节  学生优良学风班评选

 

第十六条 学生优良学风班在具备第五条规定的7项基本条件后,应符合下列标准:

(一)班级学生学年考试优秀率达到30%,良好率达到50%,各科考试课程成绩无不及格,考查课程成绩及格;

(二)班级学生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成绩及格率达到90%;

(三)班级学生所居住寝室的文明寝室率达到80%,没有不合格寝室。

第十七条 学生优良学风班评选比例为各系学生班级总数的5%。

 

第六章  学生奖学金评选

 

第一节 专业奖学金评选

 

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、财政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本、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》[(87)教计字139号]规定,授予师范专业学生专业奖学金。

第十九条 专业奖学金分为一等、二等、三等三个等级。

新生入校后第一学年均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。第二学年开始,按照专业奖学金的条件评定一等、二等专业奖学金。

第二十条 一等专业奖学金按各系师范专业学生总数5%评定,二等专业奖学金按各系师范专业学生总数10%评定。

第二十一条 一、二、三等专业奖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给。

第二十二条 一等专业奖学金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,应符合下列标准:

(一)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90分以上,单科考试课程成绩80分以上,考查课程成绩及格,没有补考课程;

(二)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成绩80分以上。

第二十三条 二等专业奖学金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,应符合下列标准:

(一)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,单科考试课程成绩70分以上,考查课程成绩及格,没有补考课程;

(二)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成绩70分以上。

第二十四条 专业奖学金(含各类政策性补贴)发给标准:

(一)普通专业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88.60元,体育专业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97.60元;

(二)普通专业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83.60元,体育专业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92.60元;

(三)普通专业三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70.60元,体育专业三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79.60元;

第二十五条 原规定享受的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费继续执行。

第二十六条 享受一等、二等专业奖学金者,在享受一等、二等专业奖学金期间有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7项不予奖励的条件之一者,取消其所享受的等级标准,按三等专业奖学金标准发给,所空出的等级名额不再重新评定补充。

 

第二节 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

 

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,刻苦钻研,勇于创新,奋发向上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,授予非师范专业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。

第二十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、二等两个等级。

第二十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新生入校后的第二学年起评定。

第三十条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各系非师范专业学生总数的5%评定,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各系非师范专业学生总数的10%评定。

第三十一条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350元,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250元。

第三十二条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,应符合下列标准:

(一)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90分以上,单科考试课程成绩80分以上,考查课程成绩及格,没有补考课程;

(二)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成绩80分以上。

第三十三条 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,应符合下列标准:

(一)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,单科考试课程成绩70分以上,考查课程成绩及格,没有补考课程;

(二)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成绩70分以上。

 

第三节  国家奖学金和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评选

 

第三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评选标准、评选比例、发给标准等,按国家奖学金和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评定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五条 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贫困学生奖学金后,原则上不再享受其他形式的资助。

第三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与省贫困学生奖学金不能重复申请。

 

第七章  学生奖励评选办法与程序

 

第一节  学生奖励评选办法

 

第三十七条 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毕业生、先进班集体、优良学风班、专业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奖学金、国家奖学金、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评选,由学生处组织实施。

第三十八条 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先进班集体、优良学风班、专业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,每年9月份进行。

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中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,每年5月份进行。

第四十条 国家奖学金、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评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适时进行。

 

第二节  学生奖励程序

 

第四十一条 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毕业生、先进班集体、优良学风班、专业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奖学金、国家奖学金、省贫困学生奖学金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:

(一)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毕业生、专业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奖学金、国家奖学金、省贫困学生奖学金人选由学生所在班级推荐后进行民主评议,系政治辅导员根据学生班级推荐人选和民主评议结果,依据其评选标准,形成拟定意见,提交系务委员会研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,将拟定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;

(二)先进班集体、优良学风班在班级总结自评的基础上,向所在系提出申请。所在系政治辅导员根据自评结果,依据评选标准组织相关人员评定后,形成拟定意见,提交系务委员会研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,将拟定班级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;

(三)学生处对各系报送的学生先进个人、专业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奖学金、国家奖学金、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和学生先进集体材料,依据评选标准进行审核后,经处务会议研究同意,并报请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同意后,提交院长会议决定;

(四)经院长会议决定后,对学生先进个人、学生先进集体适时进行表彰奖励。专业奖学金由学生处统一制表报送财务处后按月发给。优秀学生奖学金、国家奖学金、省贫困学生奖学金由学生处统一制表报送财务处后一次性发给。

 

第八章  附 则

 

第四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
第四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上一条:“传承五四精神,坚定理想信念”不忘初心跟党走主题团日活动
下一条:牡丹江师范学院化学化工学院2014届毕业生毕业典礼
 牡丹江师范学院首页 | 图书馆 | 教务处 | 研究生院 | 科研处 | 校园办公网

牡丹江师范学院化学化工学院 版权所有  电话:0453—6511816  邮编:1570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