牡丹江师范学院
学生奖励办法
第一章 学生奖励范围、荣誉称号与资格
第一条 学院对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科技创造、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集体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二条 学生奖励荣誉称号为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毕业生、先进班集体、优良学风班、专业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奖学金、国家奖学金、省贫困学生奖学金。
第三条 凡在籍的全日制本、专科学生有资格受到奖励。
第二章 学生奖励基本条件
第四条 学生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努力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,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;
(二)热爱党、热爱祖国、热爱社会主义、热爱人民、热爱劳动。愿意为同学服务,爱护公共财物,尊敬师长,诚实守信、关心集体,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;
(三)勤奋学习,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、基本知识、基本技能。完成学习任务,积极参加学术、科研和实践活动,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,学习成绩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;
(四)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,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,维护学院安定团结的局面;
(五)积极参加社会实践、公益劳动、军事训练、文体活动,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;
(六)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,身心健康。
第五条 学生先进集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班级学生思想积极上进,热爱党、热爱祖国、热爱社会主义、热爱人民、热爱劳动,拥护四项基本原则,政治理论学习空气浓厚。班级学生关心国家大事,大部分学生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修养,班级整体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较高;
(二)班级学生团结友爱,互相帮助,人际关系和谐,诚实守信,文明礼貌,尊敬师长,爱护公物,讲究卫生,遵守社会公德;
(三)班级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,认真执行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组织纪律和法制观念较强,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;
(四)班级经常开展有益身心健康和综合能力提高的课外活动,积极参加院、系组织的集体活动,活动出勤率高,活动效果好。
(五)班级学生专业思想稳定,学风严谨,学习目的明确,学习态度端正,学习风气浓厚;
(六)班委会、团支部组织和制度健全,工作协调,团结合作,积极开展各项工作,工作效果好。学生干部以身作则,模范作用发挥好;
(七)班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经常开展集体性体育活动,身体健康。
第三章 学生不予奖励条件
第六条 学年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不具备先进个人奖励资格:
(一)保留入学资格者;
(二)休学或保留学籍者;
(三)留级重读者;
(四)有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;
(五)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;
(六)病、事假累计超过两周者;
(七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,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和学院通报批评与纪律处分者。
第七条 学年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班级,不具备学生先进集体奖励资格:
(一)班级学生有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;
(二)班级学生有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行为的;
(三)班级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行为,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和学院通报批评与纪律处分的;
(四)班级因教育管理不当,学生发生突发事件、重大事件和意外事故的。
第四章 学生先进个人评选
第一节 三好学生评选
第八条 三好学生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,应符合下列标准:
(一)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,单科考试课程成绩70分以上,考查课程及格,没有补考课程;
(二)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成绩80分以上。
第九条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各系参评学生总数的5%。
第二节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
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,应符合下列标准:
(一)学年考核课程成绩在班级前50%,学年单科考试课程成绩60分以上,考查课程及格,没有补考课程;
(二)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成绩60分以上。
第十一条 各系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系学生干部总数的3%。
第十二条 学生总会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的5%。
第三节 优秀毕业生评选
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,应符合下列标准:
(一)毕业实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优秀;
(二)在校期间一次以上荣获省或院“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团员、优秀团干部、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;
(三)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各系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%。
第五章 学生先进集体评选
第一节 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
第十四条 学生先进班集体在具备第五条规定的7项基本条件后,应符合下列标准:
(一)班级学生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,各科考试课程成绩无不及格,考查课程成绩及格;
(二)班级学生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成绩及格率达到80%;
(三)班级学生所居住寝室的文明寝室率达到70%,没有不合格寝室。
第十五条 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各系学生班级总数的3%。
第二节 学生优良学风班评选
第十六条 学生优良学风班在具备第五条规定的7项基本条件后,应符合下列标准:
(一)班级学生学年考试优秀率达到30%,良好率达到50%,各科考试课程成绩无不及格,考查课程成绩及格;
(二)班级学生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成绩及格率达到90%;
(三)班级学生所居住寝室的文明寝室率达到80%,没有不合格寝室。
第十七条 学生优良学风班评选比例为各系学生班级总数的5%。
第六章 学生奖学金评选
第一节 专业奖学金评选
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、财政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本、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》[(87)教计字139号]规定,授予师范专业学生专业奖学金。
第十九条 专业奖学金分为一等、二等、三等三个等级。
新生入校后第一学年均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。第二学年开始,按照专业奖学金的条件评定一等、二等专业奖学金。
第二十条 一等专业奖学金按各系师范专业学生总数5%评定,二等专业奖学金按各系师范专业学生总数10%评定。
第二十一条 一、二、三等专业奖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给。
第二十二条 一等专业奖学金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,应符合下列标准:
(一)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90分以上,单科考试课程成绩80分以上,考查课程成绩及格,没有补考课程;
(二)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成绩80分以上。
第二十三条 二等专业奖学金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,应符合下列标准:
(一)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,单科考试课程成绩70分以上,考查课程成绩及格,没有补考课程;
(二)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成绩70分以上。
第二十四条 专业奖学金(含各类政策性补贴)发给标准:
(一)普通专业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88.60元,体育专业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97.60元;
(二)普通专业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83.60元,体育专业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92.60元;
(三)普通专业三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70.60元,体育专业三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79.60元;
第二十五条 原规定享受的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费继续执行。
第二十六条 享受一等、二等专业奖学金者,在享受一等、二等专业奖学金期间有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7项不予奖励的条件之一者,取消其所享受的等级标准,按三等专业奖学金标准发给,所空出的等级名额不再重新评定补充。
第二节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
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,刻苦钻研,勇于创新,奋发向上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,授予非师范专业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。
第二十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、二等两个等级。
第二十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新生入校后的第二学年起评定。
第三十条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各系非师范专业学生总数的5%评定,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各系非师范专业学生总数的10%评定。
第三十一条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350元,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250元。
第三十二条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,应符合下列标准:
(一)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90分以上,单科考试课程成绩80分以上,考查课程成绩及格,没有补考课程;
(二)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成绩80分以上。
第三十三条 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,应符合下列标准:
(一)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,单科考试课程成绩70分以上,考查课程成绩及格,没有补考课程;
(二)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成绩70分以上。
第三节 国家奖学金和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评选
第三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评选标准、评选比例、发给标准等,按国家奖学金和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评定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五条 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贫困学生奖学金后,原则上不再享受其他形式的资助。
第三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与省贫困学生奖学金不能重复申请。
第七章 学生奖励评选办法与程序
第一节 学生奖励评选办法
第三十七条 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毕业生、先进班集体、优良学风班、专业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奖学金、国家奖学金、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评选,由学生处组织实施。
第三十八条 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先进班集体、优良学风班、专业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,每年9月份进行。
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中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,每年5月份进行。
第四十条 国家奖学金、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评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适时进行。
第二节 学生奖励程序
第四十一条 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毕业生、先进班集体、优良学风班、专业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奖学金、国家奖学金、省贫困学生奖学金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:
(一)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毕业生、专业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奖学金、国家奖学金、省贫困学生奖学金人选由学生所在班级推荐后进行民主评议,系政治辅导员根据学生班级推荐人选和民主评议结果,依据其评选标准,形成拟定意见,提交系务委员会研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,将拟定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;
(二)先进班集体、优良学风班在班级总结自评的基础上,向所在系提出申请。所在系政治辅导员根据自评结果,依据评选标准组织相关人员评定后,形成拟定意见,提交系务委员会研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,将拟定班级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;
(三)学生处对各系报送的学生先进个人、专业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奖学金、国家奖学金、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和学生先进集体材料,依据评选标准进行审核后,经处务会议研究同意,并报请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同意后,提交院长会议决定;
(四)经院长会议决定后,对学生先进个人、学生先进集体适时进行表彰奖励。专业奖学金由学生处统一制表报送财务处后按月发给。优秀学生奖学金、国家奖学金、省贫困学生奖学金由学生处统一制表报送财务处后一次性发给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。